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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业部门重点查什么?

2017-12-11 11:43:53

作为国内农药生产、出口、使用的重要省份,日前山东省就全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问题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笔者浏览后注意到,此次山东版本《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简称“细则”)总计8章,34条,涵盖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流程、审查内容、审查决定、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附则等重要部分,并对经销商关注的几个问题给与了明确说明。

例如,经销商们究竟该去地方哪级农业部门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细则》规定,除了限制使用的农药外,农药经营许可一般由县级农业部门核发。但两种情况除外:第一,设立的分支机构跨越多个县(市、区)域,且在同一设区市域,由设区市农业部门核发;第二,设立的分支机构跨越多个设区市域的,由省农业厅核发。

除了提交书面材料,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还需要哪些要求?对此,山东省农业厅出台的《细则》规定,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者提交的书面材料通过审查后,农业部门还要到经营场所实地审(核)查,出具实地审(核)查报告。

此外,《细则》第4章就审查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第一,对经营农药的主体资质审查,即经营者对《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掌握情况;是否具有相关学历或经过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培训经历;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当地农作物病虫草害发生情况,并能针对用药者进行科学指导。第二,对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等硬件条件的审查,例如,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布局、扫码设备及微机、计算机管理系统等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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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审查内容

第十六条: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人员情况、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布局、扫码设备及微机、计算机管理系统等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等。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布局规划。

第十七条:审查申请人情况,主要审查其身份的真实性和是否有从业限制等。

第十八条:审查农药经营人员情况,重点审查其对《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掌握情况;相关学历或经过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培训经历;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及农作物病虫草害发生情况,并能针对农药使用者进行科学、合理的使用技术指导。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规定的经营人员,并有2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第十九条:审查经营和仓储场所,主要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拥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产权证;如果是租赁其他产权人场所,是否有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有效期限是否满5年以上;营业场所与仓储场所是否在受理申请的农业部门同一行政辖区内;

(二)营业场所面积和仓储场所面积是否分别达到30平方米、50平方米以上;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及器材,如通风橱或排气扇、灭火器、消火栓、沙池、劳动服、手套、口罩、急救设施和设备等;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是否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如果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是否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五)是否有废弃物回收暂存场所,并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审查展示、陈列设施设备,重点审查:

(一)是否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设施设备;

(二)货架、柜台产品摆放是否符合“方便查看、方便取放”原则,是否按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或根据所适用的防治对象,分区展示,并加以标识;

(三)货架、柜台醒目位置是否标有“农药有毒”、“严禁烟火”、“禁止饮食”等类似警示语;

(四)仓储场所产品摆放是否符合“安全第一”原则,按照农药类别分开存放,码放高度适宜;

经营限制性使用农药的,是否有销售专区或专柜,是否有单独隔离、不容易接触的存放场所,是否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及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审查可追溯系统等,重点审查是否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微机、计算机管理系统。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重点审查记录实名购买人及联系方式、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审查管理制度,重点审查人员管理、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以及制度与规程内容的规范性、可操作性等。

节选自《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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